迫切的天意

稅金或費用

有什麼衝動? 它指的是 遵循一系列程序並譴責支付一定金額的強制執行程序或強制執行手段。

無論是稅收,商品還是服務,當 債務人未及時付款 按照雙邊規定。 只有在債務人未自願支付付款的情況下,才採用約束條件來收集和清算具有債務人的遺產資產的債務。

執法程序是什麼?

通常情況下 納稅人必須及時償還其應收稅款或稅款,就像這樣規定。

這意味著債務人將在自願償還期內償還債務,該償還期還標明了 直接或間接稅。

在自願付款期內沒有付款的情況下,借方和 缺乏利率 支付 最後它來了 緊急。

它被稱為 收集程序或過程執行是強制的。 在該公共實體已頒發的行政頭銜的支持下,通過單獨執行一個或多個債務人的資產來繼續執行其公法信用。

該法案使行政管理合法化 著手處理有關債務人的資產。

有一個 債務需繳納20%的稅金,除此之外,緊急順序還會產生“默認興趣“。

由於肥料的累積延遲 還清債務。 如果在傳達執行令之前清算了債務,則 債務的20%稅收附加費降低至10%,而不會產生延遲付款的利息。

迫切的天意

緊急時刻

實施程序 從通知納稅人的通知開始。 在執行順序中將標識此未決債務。

行政期間費用已結算 並且要求債權人付款。

El 執行期開始 自願性付款期限的第二天。

執行期開始後, 主管部門可以從執行程序開始但是,在開始之前,您必須 通知稱為“執行命令”的行政行為.

可以視為足以啟動該過程的標題。 緊急順序與“司法判決“因此,有可能對有關納稅人的遺產提出異議。

緊急情況的特徵

根據LGT, 執法程序的特點 分別是:

  1. 強制執行程序是完全排他性的。 稅務管理的一部分只是解決執法程序中的事件以及了解具體情況的任務。
  2. 關於您在這方面的其他執行程序的同意。 強制執行程序不能與司法程序或任何其他引起迫害的程序結合使用。
  • 內在與 獨特的執行程序。 在這些情況下,最早的緝獲將是優先考慮的案件,在此特定案件中,案件的相關性將在緝獲盡職調查之日開始。
  • 關於並發 普遍執行或破產程序。 是的,並且僅當執行命令的發布日期早於破產宣告日期之前。
  1. 執法程序有 上任與衝動 在所有及任何程序中。
  2. La 暫停執行程序 它只能在稅收法規中規定的假設下進行。
  • 在稅收法規中規定的任何情況下。
  • 如果債務人全部償還債務。
  • 如果債務人存在重大錯誤,或者債務確定內存在錯誤。
  • 由於第三方。 當第三方試圖取消扣押時會發生這種情況,因為據了解該扣押屬於他的領域,或者優先於公共財政而有爭議的第三方有權從其信用額中償還。

緊急救濟的效力

一旦執行程序開始, 預期的效果是:

  1. 有問題的稅務管理部門可以並且可以行使執法程序中存在的行政權力。 為了收集未償債務,進行了 通過扣押和執行擔保。 通常,在通知債權人後不能立即執行這種類型的執行動作,必須經過一段時間才能在任何法規中提及。
  2. 關於入學期限。 通知“緊急性”,您將有機會償還或償還債務。 不出所料 納稅人可以在執行期內的任何時間取得收入,只要在執行命令通知之前發生這種情況即可。 儘管可以付款,但在不同時間付款也存在差異,差異在於執行期的附加費和延期的利息,債務人必須全額支付。

反對執行令的原因是什麼?

規定以下所列理由外沒有異議的理由,因此不會被視為 反對緊急順序的原因除以下原因外,還有其他原因:

緊迫性是

  1. 債務已清償,全部消滅,或者有要求償還債務的權利的明文規定。
  2. 如果在自願付款期內有要求推遲,賠償或分割的請求或其他原因導致暫停執行,則可能會反對執行命令。
  3. 如果缺乏有關債務清算的通知,則可能會反對執行令。
  4. 如果清算廢止,則可能會反對執行令。
  5. 如果包含執行命令的內容中存在遺漏或錯誤,相同的錯誤或遺漏妨礙識別債務人或在理解債務的參數範圍內,則可能會反對執行命令。

關於扣押資產和權利

扣押必須僅涵蓋與資產和權利價值成比例的部分,該部分應包括未償債務的價值,該債務的滯納金,執行期的附加費以及執行程序的任何費用。

巧合的 金額超過上述金額的資產或權利不應被扣押。

緊急通知

在扣押令內。 按照此順序,確定了確定禁運期間遵循的順序的某些標準:

  1. 與有關納稅人的協議。 只要納稅人要求,扣押過程的順序就可以更改,這不排除扣押資產以相同的效率和盡快地保證價值和徵收的價值,而不會對第三方造成損害。
  2. 如果沒有協議,則將扣押這些資產,為此,將考慮那些易於轉讓且對債務方而言較便宜的資產。
  3. 在禁運期間,將執行以下命令:
  • 存入信貸機構的現金或資本,前提是它們屬於債務人。
  • 少於六個月的短期內可以實現的權利和證券。
  • 債務人的工資,薪金和退休金。
  • 債務人的房地產。
  • 債務人的利益,收入和成果。
  • 債務人的工商機構。
  • 債務人的古董,貴重金屬,金匠,精美的石頭和珠寶。
  • 債務人的動產和個人財產。
  • 可以長期實現的權利和證券,該期限超過六個月。

已知資產和權利將按上述順序扣押。但是,有 兩個例外 或以下提到的特殊規則:

  1. 那些需要對納稅人的住所進行必要干預的資產仍然排在最後,這可能是家具,珠寶等。 只要這些商品都在屋內。
  2. 法律不會扣押的財產類型將不會被扣押。 一個例子是養老基金或進行交易的工具,此外還要考慮工資或工資的不可分割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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