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產領域,出租人和租戶是最常用的兩個術語。 實際上,它們是與租金密切相關的術語,例如房屋,房屋,車庫……還包括家具,機械,車輛等。 這就是為什麼重要的是要知道每個人指的是什麼,以及兩者之間的區別以及他們賦予個人的義務和權利。
但 什麼是房東和房客? 他們有什麼區別? 房東可以同時是房客嗎? 今天,在我們的博客中,我們將為您提供密鑰,以便您完全理解這兩個術語,了解表徵每個術語的細節並知道如何識別它們。
誰是房東
我們要停止的第一個數字是房東的數字。 這可以定義為將房地產,家具,機器,車輛……的使用和享受臨時分配給另一人以換取後者提供付款的人(自然人或法人)。
換句話說,它是一個 擁有房地產(或個人財產)的人,決定將其出租給另一人以換取付款,也就是說,是租金。 這可以是有限的時間,並且在合同中規定了條件,在其中明確了租賃期限,為享受該服務而要求的付款以及其他重要特徵(例如,有押金,如果財產惡化...)。
誰是房客
房客是與房東有密切關係的人物。 並且,如果房東是擁有不動產或個人財產的人,則承租人可以定義為出租房東對該不動產或個人財產的享受權的人。
換句話說, 是自然人還是法人,誰會一段時間使用不動產或個人財產來換取付款 這是該商品的真正所有者所為。
在實際示例中,租戶可以是租戶,也可以是出租房屋的人。 就他而言,通常被稱為“房東”的將是房東,因為他是該房屋的所有者。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義務
房東和房客都有一系列 雙方必須履行的義務才能使他們建立的關係順利進行。 具體來說,對於每個數字,義務將是:
對於房東
- 您必須在合同中規定的狀態下交付財產或家具。 實際上,許多人選擇將照片添加到該合同中以檢查狀態。
- 您必須保管不動產或個人財產中發生的修理,即,如果情況惡化,則必須保管。 例如,在房屋中,如果空調發生故障,並且在出租時在房屋中,則必須加以照顧。 如果這是租戶輸入的,則不是。
- 它必須提供必要的要素(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家具,電器,水,電,基本服務...
對於房客
- 您必須遵守合同規定的義務。
- 您必須使房地產或個人財產保持完好無損。
- 它不得惡化,修改,破壞不動產或個人財產
- 只要房東要檢查,就不能阻止房東進入房屋。
房東和房客的權利
關於權利, 房東和房客都有幾個。 具體來說,根據要處理的圖形,會有一個或另一個:
出租人
- 您有權收取合同規定的金額,以允許他人使用您的財產。
- 您有權通過合同本身建立的通知來終止合同。 實際上,只有在以下一種情況下,合同才能立即終止:當房地產必須在第一個血統或收養的狀態下用作其本人或家庭成員的住所,或配偶(如果有分居,離婚的話)或無效。
承租人
- 您有權在合同期限內使用該財產。
- 您不必照顧維修(除非合同另有規定)。
- 如果您離開該物業,則有權收取押金,只要該押金按與收到該押金相同的條件交付。
房東與房客之間的差異
現在您已經非常了解房東和房客的身影了,您一定可以瞥見 這兩個詞有什麼區別。 但是,為了清楚起見,我們在這裡詳細介紹它們:
出租人
- 他是不動產或個人財產的所有者,但不享有該財產。
- 您會收到分配您的享受權的定期財務金額。
承租人
- 享受美好的人卻不是主人。
- 您必須為使用該商品付費。
租客又可以成為房東嗎?
這個問題有點混亂。 因為,一個人可以租用不動產或個人財產,然後又可以租用它嗎? 答案是肯定的。 實際上,在許多情況下會發生這種情況。
我們談論的是轉租,也就是說,一個人將資產租給另一個人,而不是享受它,而是依次出租自己的權利。 這種做法是不受歡迎的,首先是因為它不知道誰真正擁有他的財產而使房東處於無法防禦的狀況。 其次,因為沒有與真正使用其利益的人建立合同。
但是,這是允許的。 實際上,如果我們根據《民法典》第1550條的規定告訴我們,“在未明確禁止租賃物的情況下,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物全部或部分轉租,但不影響租賃方對租賃物的責任。與出租人的合同履行»。 因此,只要滿足《民法典》(1551、1552)後續條款中確立的一系列要求,便可以分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