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平的紀律解僱信

裁員

解僱的定義是老闆,雇主或雇主決定終止其與僱員之間的僱傭關係。

可以根據以下特徵對這種解僱進行分類:

  • 紀律處分: 當員工嚴重違反工作規定時。
  • 客觀解僱: 當雇主決定終止僱傭關係並終止工人的合同並以一系列客觀原因為理由解僱時。
  • 集體解僱: 當客觀上的解僱影響到同一公司的許多人時。
  • 不公平的解僱: 如果雇主沒有證明僱員有違反勞動的規定,即不符合解僱僱員的正式要求。

下面我們將詳細說明每個對象及其特徵以及示例,以便您可以更好地區分和理解它們。

紀律處分:

紀律處分

這種解僱是指雇主由於不合理或嚴重的違反行為而決定終止兩者之間的僱傭關係。

根據《工人法規》第54條,以下行為被稱為嚴重違反勞工行為:

1.頻繁的無故缺勤,例如上班遲到。
2.工作紀律,不遵守工作場所的規定。
3.對雇主或與他一起工作的任何人以及與他住在一起的親戚的身體或語言暴力。
4.當員工濫用對雇主的信任時。
5.不遵守被雇用時商定的工作,或者其績效持續下降。
6.飲酒或吸毒,從而影響勞動僱員的工作。
7.對僱員或雇主的性騷擾,以及基於種族,性取向,年齡,宗教信仰等因素對與他一起工作的任何人的歧視。

紀律解僱信示例。

路易斯在一家餐廳工作。 不到一個月前,他與一位同事發生了衝突。 因此,對路易斯進行了製裁,其中明確規定他犯了嚴重罪行,他被停職十天,無薪。 但是一周前,與另一位同事重複了這一場景,但是這次他走得更遠了,打了他。 因此,該公司決定選擇對Luis實施紀律處分,理由是該人遭到了身體上的毆打。

但這並沒有到此結束,因為 集體協議的類型 他們總是有一個專為不當行為及其相應制裁的區域,如果有非常嚴重的不當行為,可以處以紀律人員解僱僱員的懲罰。

紀律解僱的類型,也可以視為適當,不可接受或為null。

  •  解僱 當解僱函中提到的原因或理由得到充分證明時。 除了雇主不必向前工人支付任何類型的賠償這一事實外。
  • 不公平的解僱。 除了沒有遵守法律正式要求的條件外,如果無法證明解僱信中提到的原因。 在這種情況下,雇主必須在將工作歸還給工人或對其進行補償之間做出決定,如果他選擇後者,則他必須每年付給他工作的33天薪水,且每月不得超過24個月。
  • 無效解僱。 例如,當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視時:因從事不同的宗教活動而被解僱,您的性偏愛,膚色或外表一般。 員工必須恢復工作,將其安置在他工作的相同位置,除了支付他從被解僱那一天起就停止領取的工資。

目標解僱。

不公平的解僱

這種解僱是因為公司出於經濟,組織或生產技術的原因而終止僱傭合同。

所述原因在《歐洲聯盟》第52條中有規定。

客觀終止信的示例。

勞拉(Laura)在一家面料製造公司工作,但由於客觀上的解僱,她的合同於11月5日終止,在這種情況下,她被授予一封信,信中該公司稱其為經濟原因,因為該公司正經歷連續虧損XNUMX年。

與不公平解僱一樣,如果僱員向司法手段尋求幫助提出異議,客觀地將其解僱也可以變為適當,不公平或無效。

此類解僱有權獲得為公司工作的每年20天的薪水補償,最多每月支付12個月。

集體解僱。

這種解僱是在集體解僱開始時進行的,並且會影響到在同一公司工作的相當多的工人。

在以下情況下,將其視為集體解僱:

  • 從同一家公司解雇了10名工人,總共負責100名工人。
  • 在同一公司工作的員工總數的10%,該公司的員工人數在100到300名之間。
  • 對於擁有30名以上工人的公司而言,為300名工人。

與集體解僱一樣,集體解僱時,您必須獲得在公司工作一年至少20天的薪水,最多為12個月。

駁回的質疑,不可接受或無效。

如果工人對他所在的公司所提出的解僱不滿意,他所要做的就是提出法律挑戰,但是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該挑戰。通過調解投票。

提出質疑後,法官負責宣布適當,不可接受或無效的開除。 如果宣布可受理,則表示該公司已遵守所有法律要求以證明因內部問題而被解僱的理由。

被解僱後,是否有可能失業?

紀律處分-不公平解僱

無論解僱的情況如何(紀律,客觀或客觀) 工人處於失業的法律狀況下 出於這個原因,您可以要求為失業提供的福利,因此,您有權就累積的供款要求獲得與您相對應的失業福利。

在要求失業時, 解僱必須通過公司證書認可。 如果工人要求解僱,將以行政或法律上的和解法歸功於他,其方式與宣判適當或不公正解僱的法律判決一樣。

如果解僱是不公平的,則有必要證明雇主或僱員不具備恢復工作的資格。

不公平解僱。

有兩種原因導致駁迴聲明不予受理:

1.出於任何原因均未滿足法律要求的正式要求。

2.雇主給出的辯解沒有法律上要求解僱的理由,他們稱其為“解僱的重要理由”。

無論您是哪種類型,我們在下面列出了解僱必須具備的一般要求:

  • 公司決定不繼續使用它的決定必須始終以書面形式傳達給工人,這是不可避免的要求。
  • 如果是紀律解僱,請解釋授予員工的違規原因和事實; 或者是由於客觀解僱而導致的,則應解釋導致決定終止其職責的工人的原因。
  • 必須指定解僱的生效日期,並且顯然不應該與宣布放棄其服務的決定的日期不一致。 例如,可以在解僱截止日期之前提前幾個月通知工人。
  • 如果員工代表或員工代表受到紀律處分,以及不聽取受影響的工人或組成工會的成員的紀律處分,則不應處理矛盾的文件。 不管這是商店管理員還是公司都知道員工的這種情況。

不遵守這些正式要求中的任何一項,將導致解僱被歸類為不公平。

這很重要 強調雇主是有義務證明原因的人 解僱信中反映了這一點。

無論工人是否滿足正式要求,如果工人因解僱原因沒有提供充分的正當理由,該滅絕決定將被視為不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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