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 附属责任,它具有排他性,并且在公司不付款的情况下,在最后一种情况下以残差方式工作。
如果在该债务到期时,作为主要债务人的公司不履行其付款义务,则可以诉诸向债务人付款的要求。 与公司关联的子公司经理.
只要债权人证明公司作为主要债务人的付款工作已多次失败,并且它实际上并不能解决问题或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就可以这样做。
替代责任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本质上,它的特征是可以要求公司对 子公司债务人,仅在尝试进行收款的情况下,但尝试均未成功。
那个时候 子公司债务人必须回答仅在主要债务人(即整个公司)无法从经济角度对公司提出的问题作出回应的情况下。
这就是为什么如果公司欠您一定金额的钱,您应该尝试几次收取这些钱,以检查社会没有做出回应,也就是说,您将不得不面对这些证据并能够开始工作 提出替代责任 那些社会上的成员拥有公司所获得的债务。
根据第58/2003号一般税法确定的子公司责任,是指当协会中的第三方违反合同时,应由该人承担的责任。
附属责任举例
例如,公司是子公司经理 当雇员的直接承包商时,不遵守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义务。
这 辅助责任 属于拖欠第三方偿还债务的人。 在这一领域,由于债务人不能要求债务人的事实, 付款义务 授予合同中指定的人,否则,相应的法律将其确定为债务人的担保人。
例如:
更具体地说,这并不意味着 债务转交给第三方,因为只有主要负责人可以被要求付款,但是如果合同中提到了此责任,则必须在法律上予以遵守,以进一步阐明这一点,应注意 团体或协会内合作伙伴的责任 是:
- 个人方面
- 索里亚里亚
- 无限
- 子公司
第127条C. de C。 总结说 属于集体合伙制的所有合伙人均负有个人和共同义务,以他们拥有的所有资产,以协会的名义和名义以协会的名义对所产生的结果进行操作,如果您与协会相关联,则您必须为所有这些结果负责,因为 收益和损失都是分担的。
而且, 艺术。 237摄氏度。 确定 一般合伙人的财产或个人财产 成立时未包含在协会资产中的资产,不能出售以偿还公司所承担的义务或债务,而要在出售了公司所有资产后才能出售。
La 所有合作伙伴的责任 它包括合同中规定的非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经济原理
属于SL和SA的合作伙伴承担有限责任 在向首都政权屈服之时。
此外,该 集体伙伴关系不受任何类似制度的约束因此,在发生财务问题时,尤其是由于侵权责任引起的那些没有机会选择债务人的第三方,不受保护。
因此,集体社会提供了一种灵活而高效的制度,同时建立了一种 会员的无限责任。
个人责任
合作伙伴不属于公司或公司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的一部分,因此 替代责任并非源于这种关系.
实际上,完全相反的情况是,法律规定了旨在保护可能受影响的第三方的责任。 因此,建立了强制性制度。
合作伙伴的责任高于公司本身的责任,其方式与保证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可以应用的原因 比照以及西班牙民法典的某些规定,与担保人有关的规定,主要是与配件有关的规定。
最后, 员工的个人责任,仅可用于赔偿损失,而没有义务使后者遵守公司与第三方之间的特定合同。
共同责任
公司员工的责任是共同的,这使债权人可以自由使用 选举, 也就是说,你可以声称 您选择的任何合伙人支付全部债务 和 ius variandi,这意味着主张债务的合伙人可以更改 由于各种原因。
这 民法典中的被动团结制度。 关于这一责任最显着的一点是,团结的特点是受益于外部关系,但并不总是考虑内部关系。 共同债务人伙伴.
首先,合伙人有可能要求偿还债权人对债权人承担的连带责任,因为债务和债务属于公司,也就是说,属于公司的所有联营企业(按比例)。
这是一个 临时责任的类型 并且不受任何机构的监督,而是由合作伙伴自由选择内部机构来共同承担经济责任的比例的决定。
无限责任
在 民法典第127条 已经确定 合作伙伴以现在和将来的所有资产做出回应。 在SL或SA合伙人的情况下,情况则相反,因为在此责任不限于作为资本价值出资的责任。
附属责任
在 文章237 可以确定的是,只有在债权人从社会资产中找借口的情况下,才可以将公司的债权人引向合伙人,换句话说,就是当公司没有偿付债务的偿付能力时。
本文给合作伙伴 独特的模拟旅行利益 您将可以使用默认担保人。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在执行阶段依靠原谅的利益起诉双方。 合伙人可以通过向债权人指示公司拥有的资产来捍卫其资产的没收,因此债权人必须首先使用这些资产来清算债务,如果这些资产不足,则可能是该债权人的个人资产合作伙伴,匹配或禁运。
该系统的设计与 激励合作伙伴的目的,它显然比债权人拥有更多有关可以用来清偿债务的公司资产的信息,可以协作并加快整个程序,以便债权人尽快收到付款,而不必强迫债权人或您各自的律师来寻找公司已注册的资产,这浪费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
变化对合作伙伴的影响
El 即将到来的伙伴谈到已经正式成立的公司,它是加入协会并立即承担各个方面责任的合伙人,主要是加入公司时存在的债务以及很明显的未来债务。
El 外向的伙伴,即离开职能公司的人,必须在其离职时以其应得的部分债务来应对,因为《民法典》第1205条规定,债权人必须完全同意才能进行必要的更替解除合作伙伴因债务而产生的未来负债。